12月4日,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理顺主城区
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沧州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上调到2.63元,同步调整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居民每户年
用气量不足300立方米(含)为一档气量,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63元;年用气量300至1200立方米(含)为二档气量,每立方米3.1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为三档气量,每立方米3.5元;三档气量价格以不高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气代煤"用户仍执行每立方米2.4元,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执行合表户价格,每立方米2.85元。
原文如下:
沧发改函〔2018〕262号
沧州华润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参照《定价成本报告书》和听证参加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理顺主城区(你公司供气区域)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
1. 上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沧州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40元上调到2.63元。
居民“气代煤”户用气销售价格不做调整,仍执行每立方米2.4元。
同步调整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居民每户年用气量不足300立方米(含)为一档气量,执行基本气价,每立方米2.63元;年用气量300至1200立方米(含)为二档气量,每立方米3.1元;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为三档气量,每立方米3.5元;三档气量价格以不高于非居民用气价格执行。
居民“气代煤”用户采暖期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
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单位,执行合表户价格,每立方米2.85元。
其他规定仍按照沧州市物价局沧价商字〔2015〕13号文件执行。
2. 出台配气价格
沧州主城区天然气配气价格居民为每立方米0.77元;非居民为每立方米1.05元,对年用气量低于250万立方米用户上浮不超过20%。
3. 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对低收入群体实施补贴
1. 补贴范围:持证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和困难职工。
2. 补贴方式:直接补贴到户。低收入群体补贴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市民政局、市总工会部门对纳入上述补贴范围群体实行动态管理,按在册人数直接发放到户。
3. 补贴金额:每户每月补贴5立方米天然气,按现价折算后补贴。
三、执行日期
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沧州市主城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沧州主城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为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灵敏反应天然气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的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管〔2016〕116号)规定,现制定《沧州主城区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定义
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是指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大幅调整,而引起下游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购进成本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及时通过调整到户销售价格予以疏导的价格机制。实施上下游联动机制后,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再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价格联动公式
公式: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调整期天然气购进价格-基期天然气购进价格)/(1-购销差率)
三、价格联动周期及启动点
1.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为保持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实行申报制度,价格变动时报我委审批。
上游基准门站价格变化幅度或浮动幅度达到或大于0.05元/立方米时启动价格联动;为防止和减少上游价格小幅频繁波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居民用户的影响,小于0.05元/立方米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2.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
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不实行申报制度,由供气企业在保障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前提下灵活掌握。
四、价格联动启动程序
当河北省调整上游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制定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方案,对外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