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
供热企业诚信经营,推动供热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管理的供热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供热企业供热服务、
供热管理、供热运行等信用度及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遵循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原则,每两年开展一次,按照评价结果分类进行管理。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公示、年度复核的基本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全市供热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参与评价工作。
市场监管、环保、信访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条件
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供热经营情况;
(三)供热服务工作;
(四)供热管理工作;
(五)供热运行工作;
(六)企业工作成果;
(七)社会总体评价。
第八条 供热企业在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信用等级申请:
(一)在省级及省级以上部门质量、安全、环境等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能按期改正;
(二)因供热企业自身管理原因,造成供热期间大面积停热;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故;
(四)被省、市信用主管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查处或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 市供热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指标主要内容,制定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并公布实施。
第三章 信用等级
第十条 全市供热企业实行统一的评价工作标准及管理措施,按照千分制评定标准,由高分到低分分为AAA级、AA级、A级三个级别。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AA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很好,评价计分为950分及以上(含950分);
(二)A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好,评价计分为850分至949分以下(含850分);
(三)A级表示供热企业质量信用较好,评价计分为750分至849分以下(含750分)。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加分:
(一)供热质量优秀,供热期有效投诉率显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供热系统运行稳定,供热服务得到公众媒体认可;
(三)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完成政府指令供热任务;
(四)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且成绩突出。
第十二条 供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综合信用评价时给予降级处理:
(一)供热事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
(二)受到全市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三)引起群众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第十三条 实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供热企业对存在的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供热企业主动进行整改,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出具完成整改证明,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原扣分。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市供热协会组织成立信用评价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协会秘书处、市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及供热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及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供热行业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进行供热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收集、认定、录入、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公布使用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参评供热企业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报下列资料: (一)填写的《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申报表》; (二)与评价指标和加分项目有关的证明文书、证书、报表。
第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对参评企业所提报的资料按照评定标准核查计分,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程序或者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五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获得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分类管理:
(一)对AAA级企业颁发证书和牌匾,给予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供热质量保证金缴存比例,企业需要扩展供热区域时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AA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供热质量保证金缴存比例;
(三)对A级企业,在市供热行业评优、表彰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状况实行动态监控管理。供热企业信用等级确定后,评审办公室应当采取日常信息采集评价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其实施跟踪监督。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供热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综合信用等级确定后,由市供热行业协会根据评价结果向供热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铜牌,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供热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更的,由市供热协会将原证书、铜牌收回,并按照新的等级颁发证书、铜牌。
第二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供热生产、经营、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综合信用评价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对未获得信用等级的供热企业,由各区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A级标准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扣发政府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由区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第二十三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34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