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湖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通知,要求各有关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进一步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释放更多降价红利,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根据该通知,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31日,中石油供湖北省城市
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和市场化部分,供气价格浮动幅度均按原合同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执行;中石化供湖北省城市燃气企业非居民用天然气,合同基础量和增加量价格浮动幅度分别按原合同价格浮动比例下调21个百分点和25个百分点执行。另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湖北省天然气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降低5%。
湖北省发改委强调,上述措施产生的降价空间,要全额传导到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各地要按照上游企业供本地非居民用天然气气量结构,加权测算非居民用气降价幅度,核定销售价格。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抓紧组织本地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对接,积极争取增加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气量,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对于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仍按省发改委此前关于实施灵活水电气价格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影响共渡难关的相关通知执行,2月22日至3月31日期间,原则上不得高于本次降价后核定的当地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商贸流通在营保供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用气价格,参照中小微企业工业用气价格政策执行。
国家发改委通知还要求,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