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及建立价格联动制度的通知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省关于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的规定和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一)实施范围。我县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个居民用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二)阶梯气量及价格
1.普通居民用户。第一阶梯年用气量216立方米(含)以下,气价由2.50元/立方米调整为2.59元/立方米(含税,下同);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216立方米以上至336立方米(含),气价由3.00元/立方米调整为3.11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336立方米以上部分,气价由3.75元/立方米调整为3.89元/立方米。
2.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年用气量(包括居民生活用气)1200立方米(含)以下的,执行第一档气价2.59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的,执行第二档气价3.11元/立方米;不设第三阶梯。
(三)配套措施
1.计价周期。以年度为周期,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其中,对于2021年的阶梯气量,按8个月的用气量计算,①普通用户。第一阶梯气量144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气量144-224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224立方米以上。②采用天然气独立取暖的居民用户。第一阶梯用气量538立方米及以下,第二阶梯用气量538立方米以上。
2.多人口家庭用气政策。所有用户阶梯气量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第一阶梯年用气量增加54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气量增加84立方米。由燃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直接核定其各阶梯气量。
3.低收入家庭居民用气政策。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和工会在档的困难职工家庭用户,实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用气价格执行第一档阶梯价格。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政策。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主要包括学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服务设施,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营性公益服务设施,宗教机构非经营性活动场所,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场所非经营性服务设施等),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第一、二档阶梯气价的平均价格2.85元/立方米执行。
5.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政策,认真做好配气价格及相关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居民用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
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陆上管道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联动。
1、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在联动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者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联动公式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按下列公式测算
居民用气联动价格幅度=(计算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基期居民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1-供销差率),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5%。
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出调整幅度,拟定居民各阶梯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公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齐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