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区城管局银湖科技城中队连续查处两起损坏燃气设施案件。
5月初,某个人劳务队为某房地产项目施工作业时,因前期交接工作并未交代清楚该点位地下是否有燃气管道,施工开挖时不慎挖破燃气管道。半个月不到,另一家个人劳务队在施工过程中虽然清楚地下有燃气管道,且已经制定燃气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但在实际开挖施工过程中仍出现偏差,损坏燃气管道。
两起案件虽未造成燃气泄漏,事发后城管部门第一时间联系燃气公司抢修,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两起案件都属于损坏燃气设施,但是第一起案件当事人无法出示燃气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处罚结果不同。城管部门参照《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分别对两家个人劳务队作出罚款3.3万元、2.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安全责任重在规范、人民安全重于泰山。各施工单位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切实筑牢人民群众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