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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苏州市区管道天然气工业商业用气价格并轨的通知

日期:2012-07-04    来源:苏州市相城区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12
07/0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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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管网 用气价格 管道天然气

各市、区物价局(办),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

  2010年5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自6月1日起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3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同时要求实行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由各地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省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改委文件并提出了贯彻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国家发改委适当归并简化气价分类的要求,继续实行工商业用天然气同价。

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于2010年7月20日起将工业用气、商业服务业和其他(公用事业)类用气的中准价格进行了同幅度调整,每立方米统一上调0.23元,销售价浮动幅度不变。由于2010年下半年开始物价普遍上涨,企业面临困难,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价格并轨将给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商业服务业用气价格只作了顺加调整,未作并轨。目前,省内其他各省辖市服务业与工业用气价格均已并轨。

近期,经报市政府批准,苏州市将实施市区管道天然气工业商业用气价格并轨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气价分类

 将用气价格分类由现行的“居民生活、工业生产、商业服务、其他(公用事业)”四类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气、非居民生活用气和其他用气”三类。

 二、实行工商服并轨政策

将“商业服务”和“工业生产”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气”;将原“商业服务”用气中准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2.33元与工业用气每立方米2.78元同价,每立方米并轨上调0.45元,浮动幅度不变。

三、执行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后对商服用气户的第一次抄表执行现行价格,第二次抄表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四、有关事项

1.请各市、区价格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的程序,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尽快实施。

2.供气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控制降低成本,积极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供气安全。

3. 实施工业商服业并轨政策,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并轨政策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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