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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2-08-18    来源: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国际燃气网

2022
08/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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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中供热 供热项目 供热管网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能源政策,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又好又快发展,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9月17日前反馈。

电话:0532-51915255

邮箱:qdscsgljrrc@163.com

附件: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

附件

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城市清洁能源供热是贯彻落实国家、省能源政策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又好又快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1.本政策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核电余热、氢能集中供热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和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供热。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5.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二、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

6.在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中,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使用清洁能源供热作为基本要求。对具备条件的新进入市场的土地,在土地招拍挂、新建小区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并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7.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供应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8.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将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助、补贴。使用天然气实施集中供热的,应落实天然气气源,签定天然气保障合同。

三、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

9.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其建设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对于未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给予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对免交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

建设投资补助计划经批准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批复概算后,先行下达30%概算值的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后,下达至85%,后由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按照程序申请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下达剩余补助计划。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配套费投资补助资金计划,将补助资金拨付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10.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申请供热配套费补助时,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或所依附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每年7月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建设项目供热配套费资金计划。未按时提报相关资料无法纳入年度资金计划草案的,延后一年度安排补助。

11.对现有燃煤集中供热实施清洁能源供热改(扩)建项目,各级财政、国资、金融等部门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支持供热企业通过专项债券、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建设资金。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信贷支持力度,提高企业授信额度,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四、加强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考核

12.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入运行前,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缴纳履约保函。

13.对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按照供热行业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0分以上)、良好(800-900分)、合格(800-600分)和不合格(600分以下)四个等级。

14.对于第一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红牌警告,按照《青岛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供热企业按相关规定应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应急托管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项目资产作为标底,依法依规采取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供热企业。

五、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

15.2015年2月1日后新建清洁能源居民供热项目、燃煤锅炉改燃气锅炉的居民集中供热项目纳入运行补贴范围。未依法依规取得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发放运行补贴。

16.运行补贴依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分类型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成本监审结论(采暖期)、供热企业综合考核结果,按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办法发放。

17.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原则上每年7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一预算年度清洁能源供热运行补贴计划,经审核后列入财政资金预算。

18.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运行补贴资金发放方案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发放。

六、附则

19.本政策涉及补助和补贴,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执行,由市与区(市)财政分级承担。其中,市本级承担市内三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资补助(已返还供热配套费李沧区除外)和运行补贴,以及崂山区原浮山新区范围内已向市级财政缴纳配套费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投资补助。

2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区(市)可结合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2021年1月1日至本政策施行前的清洁能源供热新建项目按照原政策补助和补贴标准执行。2014年12月15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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