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城燃企业来说,燃气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是经常遇到的事情。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用户能否直接向城燃企业索赔一直存在争议。一些人认为,用户应直接向城燃企业索赔,即便供用气合同将第三方施工破坏作为免责情形也要赔偿。还有一些人认为,用户应直接向第三方施工单位索赔,因为其侵犯了持续稳定的用气权益。对于此,滕州华润燃气公司在与金晶玻璃公司之间的供用气合同纠纷中如何免责的案例值得一读。本案例具体参见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4民终1102号。
案例简介
2020年4月7日19时27分,因尚品本色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施工不当,致使华润燃气公司高压管线遭到破坏,发生大量燃气泄漏。燃气泄漏事故发生后,华润燃气公司紧急联系北京油龙科技有限公司高压抢修人员进行现场抢修,并需停止金晶玻璃公司等工业用气。事故发生期间,金晶玻璃公司供气量大幅度下降。
同日23时5分,华润燃气公司工作人员苗某向滕州市公安局东沙河派出所电话报警,对天然气管道损坏致使燃气大量泄漏情况进行备案。至4月8日8时16分,抢修工作完成,共计用时13小时左右。
4月26日、5月19日,金晶玻璃公司就天然气断气事故两次向华润燃气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其内容对金晶玻璃公司因本次天然气断供所致损失作了相关说明,同时要求华润燃气公司对因本次事故所造成金晶玻璃公司损失出具书面解决方案。华润燃气公司未作答复。金晶玻璃公司依据供用气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6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以鉴定结论为准)。
各方主张
金晶玻璃公司认为华润燃气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合同条款约定华润燃气公司未能在24小时之内恢复供气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为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约定“24小时内未能及时恢复供气,给甲方(金晶)造成损失的,乙方(华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属于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无效。
华润燃气公司认为满足免责情形,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不存在格式条款,合同条款均经过双方的协商同意,双方也多次签订补充协议。所以,免责条款有效。
二是华润燃气公司与第三方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项目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并定期安排人员对管线进行巡检。
三是华润燃气公司积极履行抢修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13小时内完成抢修并恢复供气。
法院认为
华润燃气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金晶玻璃公司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供用气合同不存在格式条款。华润燃气公司与金晶玻璃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了《供用气协议书》,于2020年2月28日签订了《供用气补充协议》,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了《供用气补充协议》,从以上双方多次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行为可知,以上协议内容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
二是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2019年10月10日,第三方施工单位(甲方)与华润燃气公司(乙方)签订《施工项目保护协议》。华润燃气公司每日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对其所有高压管道管网运行状况及调压设施运行状况进行安全巡检,并对管网状况做好管网巡检记录。
三是积极抢修并恢复供气。事故发生后,因天然气属于危险可燃性气体,基于公共安全角度考虑,为防止损坏事故扩大,便于抢修受损管道,华润燃气公司停止向金晶玻璃公司供气并联系维修人员紧急抢修管道。约13小时后,高压管道维修完毕,金晶玻璃公司供气恢复。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华润燃气公司已在事故发生前对管道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因第三方施工致事故发生后积极联系工作人员抢修,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维修完毕恢复供气,且该事故并非合同约定乙方责任事故。
律师点评
对于城燃企业来说,第三方施工破坏是比较头疼的事情,此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更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燃气爆炸。燃气公司如处置不当,不但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课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就本案例而言,华润燃气公司的处置可圈可点,值得同行学习和借鉴。就第三方施工破坏来说,燃气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着手,以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一是应当约定免责情形。在供用气合同中,应当将第三方施工破坏作为免责情形,具体效力与否,应在具体案件中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如在供用气合同未将其作为免责情形,则意味着丧失一次免责机会。就本案而言,华润燃气公司的免责条款在表述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于被金晶玻璃公司紧抓不放。本条原表述为“24小时内未能及时恢复供气,给甲方(金晶)造成损失的,乙方(华润)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意应当是“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气的,华润燃气公司应当赔偿责任,但是其字面意思却是“只要发生断供,华润燃气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所以,本条准确的表述应当是“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气,华润燃气公司应当赔偿责任。”
二是切勿自认格式条款。对于供用气合同来说,包括燃气行业内大多数人都认为其存在格式条款,有的甚至在合同条款中直接载明为格式条款。供用气合同一旦被认定存在格式条款,将对燃气公司带来比较大麻烦,因为《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在供用气合同签订过程中,一般是由燃气公司提供合同文本,但用户并非完全不可修改和调整,尤其是非居用户。此表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燃气公司与用户存在着协商的空间,这与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认定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民法典》第496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予对方协商的条款。”
三是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燃气公司应当与第三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以避免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破坏燃气管道。第42条规定燃气公司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和维修。《民法典》第653条规定:“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参照本条执行。这些都是燃气公司的法定义务。燃气公司如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面履行,则会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四是注意免责无效规定。就本案而言,将第三方施工破坏导致的停气损失作为免责情形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条款。虽如此,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民法典》第593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通过该规定可知,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中,人民法院依然存在认定燃气公司存在违约责任,燃气公司赔偿后,再向第三方追偿的可能。
综上所述,在第三方施工破坏中,燃气公司存在免责的可能,关键看供用气合同是否将其作为免责情形及如何解读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