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德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生命健康权纠纷案。燃气泄漏后开灯引发爆炸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2021年8月初,陈某在厨房使用燃气灶炒菜时,发现瓶装液化气使用完毕,便拨打电话向常年供应的某燃气公司供应站购买液化气。某燃气公司供应站遂派送气员上门为陈某送气并更换液化气瓶。
送气员更换完液化气瓶离开后不久,陈某在客厅听见厨房有“嗤嗤”声响后,打开厨房推拉门并开灯的瞬间,液化气突发爆炸,事故造成陈某严重烧伤,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22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遭受重创的陈某向古田法院提起诉讼。
陈某认为,该事故系因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派遣的送气员安装不当引发燃气泄漏而导致爆炸,且该送气员没有送气资质,某燃气公司作为供气企业疏于管理,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遂要求某燃气公司及供应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0余万元。
古田法院和宁德中院经一、二审审理后认为,该案应依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首先,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按照技术规范安全安装燃气灶具义务,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和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安全告示义务。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指派未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资质的人员为陈某运送并更换液化气瓶,导致燃气灶安装不当,系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其次,《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未能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也未事先排查陈某使用的高压减压阀搭配中压燃气灶是否存在安全风险,是造成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三,户主作为燃气设备的所有人及使用者,其应当在使用燃气设备过程中承担管理及维护责任,尽到自身安全防范注意义务。陈某没有遵守燃气使用安全规则,在客厅听见厨房有“嗤嗤”声响后,没有先采取开门开窗通风措施,而是打开照明开关,是发生燃气爆炸的重要因素。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某燃气公司供应站承担80%,陈某自担20%赔偿责任,某燃气公司及供应站共同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约30余万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