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如LNG液化天然气等大宗购销业务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作为销售方需要取得经营资质,对于采购方是否需要取得资质却很少关注。那么采购方是否需要取得资质呢?
所需资质
在天然气买卖合同中,采购方可以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采购方采购天然气后直接作为燃料使用,以下简称“使用型采购方”。第二类是采购方采购天然气后转卖他人并从中谋利,以下简称“经营型采购方”。
对于使用型采购方,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取得许可或资质的,但是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对于经营型采购方,其需要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否则,作为天然气买卖合同中的销售方和采购方都存在违法现象。销售方的责任在于在选择交易对手之时,未审核交易对手的经营资质。采购方的责任在于未取得经营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法律后果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