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于2024年8月1日印发了《关于制定吐鲁番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的通知》(吐市发改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我市现行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07年以来一直未做调整;商业服务业用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用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以来一直未做调整。上游门站价格却持续上涨,增加的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造成燃气经营企业经营困难,亟需通过制定配气价格、调整终端销售价格进行疏导。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50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要求,我市启动了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核定工作,规范管道燃气配送环节定价行为。同时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管理从制定销售价格水平向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转变,形成灵敏反映供求变化的季节性差价体系。
二、价格调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23〕34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该《通知》通过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召开讨论会、听取社会意见(召开听证会)、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集体审议、作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决定等程序,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三、《通知》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核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1.什么是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不包括燃气企业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2.配气价格是怎样核定的?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新发改能价〔2018〕243号),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核定。吐鲁番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分别对各区县3家有代表性的燃气公司2019-2021年三个年度配气成本进行监审,核定我市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0.4390元/方;各类用户分类配气价格为:居民用气0.2806元/方,集中采暖用气0.3655元/方,商业服务业用气0.4781元/方。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4号),以上核定的配气价格均已包含用户到期更换燃气表、金属波纹软管及安全自闭阀等材料费。
(二)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1.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怎样构成的?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游天然气购进价格+配气价格。
2.天然气购进价格变化情况。
2018年气源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后,上游供气方供应我市的天然气门站价格逐年持续上涨,2023年度我市居民天然气门站供应价格1.1845元/方,较2019年上涨0.16元/方,涨幅16%;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供应均价1.95元/方,较2019年上涨0.61元/方,涨幅45%。
3.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情况。
结合各类用户配气价格核定情况及2023年度气源购进价格情况,对我市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居民生活用气:由各区县1.3-1.33元/方统一调整为1.46元/方,每方天然气增加0.13-0.16元。执行范围包括: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含独立壁挂炉采暖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养老、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用气。
集中供热用气:由1.68元/方调整为1.80元/方,每方天然气增加0.12元。
商业、服务业用气:由2.27元/方调整为2.43元/方,每方天然气增加0.16元。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将随着购气价格的变化而联动,当上游购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气销售价格相应联动调整。启动调价的条件程序、调价周期详见《吐鲁番市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吐市发改规〔2023〕1号)。
(三)槽车配送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何确定?
各乡镇通过槽车配送至加气站后再供应至终端用户(且用户数量较少)的用气,由各区县在核实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基础上,参照吐鲁番市分类用户配气价格或自行核定的配气价格,形成终端用气销售价格。
(四)怎样保障低收入和困难群体利益?
充分考虑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经济承受能力,对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居民生活用气仍按原政府定价执行,确保城镇低保户、特困户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
(五)如何落实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政策?
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相关政策,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到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及燃气表到期更换等服务成本已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四、《通知》有何重要意义?
通过改革建立新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能够有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引导用户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节能意识。同时,通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促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自觉加强成本内控,主动降低配气成本,有利于激励企业降本增效、更新改造老旧管网,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解读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 0995-85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