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第二十六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关于制定《长春市燃气条例(草案)》的说明,会议将对该《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加强燃气安全是《条例(草案)》制定的主要内容,此次,从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到燃气设施管理、燃气使用等方面都突出了燃气安全的重要性,并规定燃气经营企业要定期入户安检,同时也增加了对用户义务的规定。
长春市现行的燃气行业管理法规是2004年7月28日修改实施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燃气事业发展的需求,因此需重新制定该市的燃气条例。
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管,避免出现燃气设施建成后无法安全供气的被动局面,《条例(草案)》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这样,可及时发现和改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中存在的不足。
针对燃气用户近年来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增加了对用户义务的规定,设专章对燃气的使用进行规范,同时规定,经批准的管道燃气工程需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房屋通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加强燃气安全是《条例(草案)》的重中之重。一是要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管理中,突出设施、施工、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并要求在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第二,规定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将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上升为法定义务。第三,还规定,对燃气用户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此外,燃气事故发生后,用户如何正确处置,《条例(草案)》也做了比以往更详尽的规定。该《条例(草案)》将根据一审意见修改后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需经二审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