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工作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结合甘肃省实际,省发改委就2017年-2018年采暖期间清洁能源供暖制定了价格支持政策。
二、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
(一)电价支持政策: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
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固定式电取暖器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的居民,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空调电采暖统一执行省内电采暖电价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他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按照市场化机制直购电模式同电改政策相结合,给予供暖项目合理合法政策支持,在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由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电价。
(二)天然气价格支持政策: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为推进落实
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我委要求经营企业严格执行新的政策规定,积极促进电能替代、新能源供暖试点,加快实现清洁供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的落实,对不执行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确保支持政策稳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