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6年,我市有近千家供热企业,供热规模、管理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推动供热企业规范管理,以市政府文件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法字〔2006〕34号)。经过十多年的运行,该通知对加强供热监管、维护
供热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但按照国家、省、市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和当前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新形势下
供热管理的实际,因此,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GB/T22116—2008)重新修订出台本《通知》。
二、起草过程
为加强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推动供热企业规范管理,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经认真研究哈尔滨供热管理工作实际,调研国内其他同类城市已出台的政策,由市住建委代政府草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供热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以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政府部门不再承担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开展此项工作。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各区供热主管部门参与评价工作。二是信用等级由四级修改为三级。新增了评价结果运用。三是为加强对供热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宽松的经营环境,从行业信用评价入手,引导供热企业争先创优,并对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问题较多的供企业,实行“并联管控”。由各区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行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A级标准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政府通过控制减少供热规模、暂缓发放政府奖补资金等措施督促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退。
四、解读单位
《通知》的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解读人为供热管理处邹志,联系电话为8738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