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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建局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2-03-02    来源:蓬溪县住建局

国际燃气网

2022
03/02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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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安全管理 燃气经营 瓶装燃气

蓬溪县公安局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蓬溪县司法局

蓬溪县应急管理局

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商务经合局

蓬溪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蓬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具有下列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经营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整改,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经营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贵任。

十一、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行为;

(二)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行为;

(三)销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烟道、燃气连接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行为;

(四)建设单位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

(五)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握、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为;

(六)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

(七)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蓬溪县公安局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蓬溪县司法局

蓬溪县应急管理局     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商务经合局  蓬溪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蓬溪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28日

燃气安全应急处置电话:0825-5395039;0825-542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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